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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民意】瑞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大家提

发布时间:2020-03-10来源:掌上瑞丽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瑞丽市政府组织起草了《瑞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6日—4月6日。

 

联系人:杨占争

联系电话:15758900121

电子邮箱:569083842@qq.com

 

瑞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及《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餐饮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及垃圾终端处理三方面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市政道路、江河海域、公共场所等公用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的办法。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自来水系统划定的供水分类为核定基础,分为居民类、非居民类及特种行业共三个类别(根据水价类别作适时调整),具体范围如下:

1.居民类包括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民户、公办学校等;

2.非居民类包括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行业、宾馆饭店等;

3.特种行业类包括使用城市自来水的淋浴业、洗染业、美容美发业等。

(二)除上述三个类别外,存在以下情况的则列为特殊对象:

1.未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居民住户等;

2.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或作为灌溉用途的企事业单位,例如:饮料制造业、农业研究所等;

3.用水量小、垃圾量大的特殊消费群体,例如:农(集)贸市场、物流业等;

4.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收集、运输至终端处理场的用户。

5.采用自来水系统供水分类划定垃圾处理费类别欠缺合理性的群体,如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大型活动场所等。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一)符合第七条中第一项所述对象的,主要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换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不同水消费群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指每消费1吨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比率)测算其垃圾产生量及应缴纳处理费金额。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托供水收费系统按月与水费一并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类别的征收标准见下表:

类别

收费标准(元/吨水)

备注

居民类

0.95

对于用水大户,乘以减免系数k,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k=0.9;

月用水量大于3000吨,k=0.8;

月用水量大于5000吨,k=0.7;

月用水量大于9000吨,k=0.5。

非居民类

0.92

特种行业类

0.67

(二)符合第七条中第二项所述对象的,收费标准按《瑞丽市发展改革局关于瑞丽市城市垃圾处理价格调定价的通知》(瑞发改字[2009]136号)要求执行。

(三)对已由城市自来水系统供水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没有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该单位或个人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暂缓征收。

第九条 若城市自来水用户的管道发生爆管、滴漏等情况导致水表异常,且用水量较上月增加50%以上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当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前3个月垃圾费的平均值缴纳;若城市自来水用户水表损坏,发生停表故障,则依照供排水公司认定的月用水量,通过“水消费系数法”折算后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进行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使用非正规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并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性减免审批。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类别争议认定。

(三)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城乡低保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特困户家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证件资料,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均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瑞丽市发展改革局关于瑞丽市城市垃圾处理价格调定价的通知》(瑞发改字[2009]136号)中与本办法收费标准冲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