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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民政局关于严禁私自收养子女、弃婴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28来源:

私自收养子女、弃婴行为,不但给政府及福利机构造成沉重负担,更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约束和惩戒破坏收养秩序行为,推进收养领域标准化建设,根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私自收养子女、弃婴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发现弃婴(儿)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 机构抚养,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收留、抚养弃婴(儿童)或身份不明儿童。

三、严禁借收养名义拐(买)卖儿童,对收养人明知是被拐(买)卖儿童仍收养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故意遗弃婴儿的,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市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七、涉外收养送养的,需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瑞丽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