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瑞宏路商贩占道经营、杂物任意堆放和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10月15日15时,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勐卯派出所、交警大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是认真向沿街商贩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对沿街商贩占道经营、杂物任意堆放和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规范;三是对不服从城市管理规定的商贩,采取措施,先行暂扣其涉案物品。
此次行动,我局出动执法人员20名、执法车4辆、单兵平衡巡逻车5辆,瑞宏派出所出动警力8名、执法车2辆,勐卯派出所出动警力8名、执法车2辆,交警大队出动警力2名,共清理占道经营15户、清理占道杂物50余处、查处乱停乱放车辆12辆。通过“城管+公安”这种模式,既整治了占道经营、杂物任意堆放和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同时也有效防止了由于此类行为而引发的其他社会治安案事件。下一步我局将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的做法,继续积极探索“城管+公安”这种模式,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